关于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认证细则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时间:2021-07-02
各相关认证企业:
2021年6月23日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并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替代此前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18)。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按要求制定了CQC-C1116-2021《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替代CQC-C1116-2018《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现将执行新版实施规则/细则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 新申请的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认证委托人应按照新版规则申请认证,我中心将采用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规则认证证书。
2、 已获认证证书的转换
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3、 联系方式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CQC产品认证三部开始受理新版规则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三部摩托车部联络:
联系人:李大维
20210628修订-2021年电动自行车认证实施细则修订说明(新).docx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1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