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制度强化电动摩托车行业管理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8
内容解读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始于2003年,
电动摩托车作为摩托车行业的一支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在产业发展初期,相应的标准和管理制度都处于空白状态,随着产业规模和市场的日益扩大,标准和管理制度的缺失不仅使整个行业处于无序状态,还阻碍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将电动摩托车行业纳入正轨就变得日益迫切。
今年1月1日起,电动摩托车标准正式实施,虽然涉及到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标准内容暂缓实施,但这毕竟代表着一个不错的开端。而将电动摩托车纳入准入管理体系,显然是在良好开端的基础上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根据《通知》要求,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第115号)、《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和《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等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根据此规定,要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首先必须具备与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相当的硬性条件,即新建独立法人的电动摩托车企业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下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此外《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明确指出《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电动摩托车,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46个考核条款均应覆盖电动摩托车,同时,基于电动摩托车产品及生产特点,补充了对电动机、控制器、动力蓄电池、充电器、电离转换等零部件的相关技术要求,完善了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入现场考核的审查内容。
同理,现有《公告》内燃油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电动摩托车的,也要依据《电动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的要求,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信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而《公告》内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燃油摩托车的,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信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燃油摩托车。
企业被批准生产电动摩托车后,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电动摩托车新产品。
此外,为了有效规范和管理电动摩托车的生产,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按照《公告》批准的参数生产电动摩托车产品后,要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若打刻位置不可或不易见,应在显著位置再打刻相同的编码)。企业应按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及时向合格证数据管理中心上传合格证信息,并在《公告》有效期内完成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签发、销售。《公告》内企业不得将生产资格转让给《公告》外企业生产电动摩托车。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准入管理制度抬高了进入电动摩托车生产领域的门槛,严格了从事电动摩托车制造的资质管理,这一方面确实增加了投资的难度,但更多的是从制度上保证了电动摩托车生产的规范管理。
可以说电动摩托车标准与电动摩托车准入管理制度“双剑合壁”,共同为电动摩托车行业搭建了可以充分发挥潜力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之上,电动摩托车行业必然经历一番优胜劣汰的较量和“洗牌”,实力薄弱、技术研发能力差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最终将有助于改变电动摩托车行业参差不齐的现状,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视角延伸
电动摩托车行业的规范管理除了准入制度的支撑,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支点便是
来源:摩托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