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制度强化电动摩托车行业管理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8

( 2010年5月18日 )

 1月14,工信部印发了《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信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这标志着电动摩托车行业继标准实施之后又向正轨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内容解读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始于2003年,20021130,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发布《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规定从200311起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制度,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国家经贸委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此后,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变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相继划归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负责,虽然主管部门几度变迁,但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制度却延续至今。2005年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工信部以[2009]115号文的形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对摩托车准入管理制度不断充实和完善。

    电动摩托车作为摩托车行业的一支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在产业发展初期,相应的标准和管理制度都处于空白状态,随着产业规模和市场的日益扩大,标准和管理制度的缺失不仅使整个行业处于无序状态,还阻碍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将电动摩托车行业纳入正轨就变得日益迫切。

    今年11日起,电动摩托车标准正式实施,虽然涉及到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标准内容暂缓实施,但这毕竟代表着一个不错的开端。而将电动摩托车纳入准入管理体系,显然是在良好开端的基础上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根据《通知》要求,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和《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等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根据此规定,要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首先必须具备与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相当的硬性条件,即新建独立法人的电动摩托车企业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下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此外《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明确指出《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电动摩托车,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46个考核条款均应覆盖电动摩托车,同时,基于电动摩托车产品及生产特点,补充了对电动机、控制器、动力蓄电池、充电器、电离转换等零部件的相关技术要求,完善了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入现场考核的审查内容。

    同理,现有《公告》内燃油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电动摩托车的,也要依据《电动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的要求,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信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而《公告》内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燃油摩托车的,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信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燃油摩托车。

    企业被批准生产电动摩托车后,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电动摩托车新产品。

    此外,为了有效规范和管理电动摩托车的生产,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按照《公告》批准的参数生产电动摩托车产品后,要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若打刻位置不可或不易见,应在显著位置再打刻相同的编码)。企业应按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及时向合格证数据管理中心上传合格证信息,并在《公告》有效期内完成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签发、销售。《公告》内企业不得将生产资格转让给《公告》外企业生产电动摩托车。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准入管理制度抬高了进入电动摩托车生产领域的门槛,严格了从事电动摩托车制造的资质管理,这一方面确实增加了投资的难度,但更多的是从制度上保证了电动摩托车生产的规范管理。

    可以说电动摩托车标准与电动摩托车准入管理制度双剑合壁,共同为电动摩托车行业搭建了可以充分发挥潜力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之上,电动摩托车行业必然经历一番优胜劣汰的较量和洗牌,实力薄弱、技术研发能力差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最终将有助于改变电动摩托车行业参差不齐的现状,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视角延伸

    电动摩托车行业的规范管理除了准入制度的支撑,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支点便是3C认证。

    2008年3月10,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08年第8号公告━━《关于修订〈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新《规则》关于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的认证适用范围包括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2类,其中,摩托车的解释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机动车辆以及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大于4kW的两轮电驱动车辆(电动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机动车辆。这是我国首次将电动摩托车纳入强制性认证的范畴之内。

    3C认证作为一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我国电动车产业在长期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在企业管理、市场运做、产品制造和销售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尤其在电动摩托车标准实施之前,电动摩托车概念模糊,电动摩托车的3C认证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为了政变这种情况,借电动摩托车标准实施之机,即2009123,由台州市质量计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主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以及台州元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协办了电摩新国标暨3C认证市场准入要求宣贯会,就电动车行业3C认证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包括费用、企业准备材料乃至3C认证的长远意义等进行了宣贯。这又一次将电动摩托车产品3C认证的课题摆在了行业面前。电动摩托车准入制度实施之后,与3C认证联合发力,必将进一步加快电动摩托车行业洗牌速度,促使企业形成以产品品质赢市场的观念,加大企业产品质量的自我监督和完善,也将有助于促进整个电动车行业朝着一个健康、和谐、有序的方向前进。当然,电动摩托车虽然已经纳入准入制度和3C强制认证体系,但相应措施和配套体系的完善还有待时日,电动摩托车行业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必须珍惜已经取得的成就,把握机遇,再接再厉,促进电动摩托车和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真正将电动摩托车行业做大做强。

来源:摩托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