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出台,电动摩托车行业向正轨迈进(下)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8
后记:“两标”博弈始末
事件回放
在“两标之争”进行的如火如荼之际,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多次表示,电动摩托车标准封锁了电动自行车的生存空间,系“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而被称为“强势利益集团”的摩托车行业则选择了沉默。在国标委发布《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之后不久
个人观点
“两标之争”的焦点在于电动车标准对“
首先,所谓的“《电摩条件》制定的单位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说法。据我们了解,电动摩托车标准起草工作组单位包括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浙江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上海摩托车研究所、中炬森莱高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群升集团浙江千禧工贸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单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标准的制定单位涵盖了摩托车行业和电动车行业,而且来自两个行业的单位配比均衡,据此,电动摩托车标准是摩托车行业一家之言的言论便不攻自破。
其次,对于“无缝对接的说法缺乏严谨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的说法,电动自行车行业首先应该反躬自问,从1999年发布实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到当前已经有十余年的时间,这期间,产业和市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电动自行车行业没有及时跟进、调整标准,而且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这明显是自身缺乏严谨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的表现,电动自行车行业不进行自我反省、反而指责电动摩托车标准缺乏严谨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的行为是非常不可理喻的。
再次,“《电摩条件》缺乏公信力、公共精神、不具备普遍服从性”的言论也是非常牵强的,电动摩托车标准出台之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公示,在此期间,如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合理有效的渠道进行申诉,因为自身的原因错过了时机,只能说明对行业管理工作的漠不关心和失职。另外,自
最后,“《电摩条件》可能造成城市交通拥堵混乱,人民生命隐含巨大危险,不安全因素倍增”的说法更让人匪夷所思。多年来,部分电动自行车企业的生产活动偏离了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生产超标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突出,正如杜副秘书长所说,当前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行驶速度大大超过了国家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它们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安全因素,对人民生命隐含巨大危险。电动摩托车标准恰是要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至于电动自行车行业“《电摩条件》是强势利益集团利用标准的手段设置技术壁垒和准入壁垒,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性”的担心更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的利润是呈下行趋势的。即使没有能力像吉利和力帆一样进军汽车行业,也没有必要利用生产摩托车的技术和设备资源去生产利润更低一级的电动自行车,即使向电动摩托车产品转型,也是倾向于与摩托车产品相当的高端产品,与电动自行车行业是不冲突的,因此也没有必要设置技术壁垒和准入壁垒。而且不论是否实施电动摩托车标准,电动自行车企业都应该按照电动自行车的标准生产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而不是生产自己无法保证的电动摩托车产品,技术和准入壁垒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行车行业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对《电摩条件》“五宗罪”的“控诉”是非常牵强的,甚至是子虚乌有的,究其原因,不是标准本身的问题,而是电动摩托车标准的实施牵制了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生产行为,损害了其多年在无序状态下既得利益。
出现今日的局面,我们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其实也应该进行一下深刻的反省,正是由于我们国家车辆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够健全,才使得电动自行车行业“超标”生产没有得到及时纠正,使“不正常”成为“常态”,试想如果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一直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今日的“两标之争”就不会出现。“两标之争”虽然已经暂告一段落,但这是以一方有失原则的妥协退让为代价的。我们与杜副秘书长心存一样的希望,就是暂缓实施标准是可以的,但是千万不要长期“暂缓”实施,这对电动自行车行业和电动摩托车行业都是有害无益的。(完)
来源:摩托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