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等标准修订讨论会在西安召开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8
( 2007年4月9日 )
2007年4月3日至4月5日,全国汽车标委会摩托车分委会秘书处在西安召开了标准修订讨论会。会议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靠性试验方法》、《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耐久性试验方法》等三项标准进行了讨论,并对道路试验总则中涉及的最高车速、滑行、加速性能、侧倾稳定角等进行了试验验证。
参加会议的单位有: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等共8家标准起草单位。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与原标准相比有较大变化,将取代GB/T 5378—94、GB/T 5376—1996、GB/T 5381—94、GB/T 5383—94、GB/T 5384—1996、GB/T 5385—94、GB/T 5386—94、GB/T 5387—94、GB/T 15363—94、GB/T 15364—94和GB/T 16708—1996等标准。
主要变动如下:
——修改适用范围,不适用项中删除越野车,增加电动摩托车。
——接受生产企业的建议,参照GB14622—2002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在第3.1.2.2条中增加 “如果生产企业提出要求,走合里程不少于1000 km”的规定。
——第3.2.1.2条增加试验条件 “受试车轮胎规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
——增加第3.2.1.6条“应尽量减小车载测试仪器对轴荷分布的影响及由此产生的附加空气阻力。必要时用轴荷仪称重使轴荷分布符合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 第3.2.2条删去不必要、不适用的试验设备。
——第3.2.3.1条允许使用环形跑道并提出相应要求。第3.2.3.2条加严对试验道路纵向坡度的限制到0.5%.
——第3.2.4条增加对驾驶员身高、体重、坐姿的限制。
——第3.2.5条增加对试验时的气候条件及风速的限制。
——制动、噪声、油耗等检验项目的允许偏差在相应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已有规定,本标准不再重复。
——第3.4条修改了对部分测试参数修约后的保留位数的规定。
——强制性要求的性能有国家试验起动性能、车速表校核等等检验方法移作本标准的附录。其中为国外认证涉及的试验方法都采用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的指令,如驻车性能试验采用了93/31/EEC指令,最高车速试验采用了95/1/EEC指令,车速表的校核采用了2000/7/EEC指令要求。
——第5条明确规定既有脚踏起动又有电起动的受试车需进行二种方式的起动性能试验。
——第5条规定以发动机气缸头散热片温度为发动机机油温度或冷却液(若有)温度。电起动发动机则要测定蓄电池标称电压。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靠性试验方法》、《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耐久性试验方法》与原标准相比的变化主要有:
将取代GB/T 5374-19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靠性试验方法》和GB/T 4570-19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耐久性试验方法》标准。
主要变动如下:
增加了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测量,改变了试验路面设置和行驶里程分配。
与会代表就道路试验总则及可靠性、耐久性试验方法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对标准的修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标准起草单位将根据会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三项标准进行修改,并将于近期在网上公开征求行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