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的生产管理工作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8

( 2006年11月22日 )
车辆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的生产管理工作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民警熟练掌握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等安全装置的适用车型及主要技术要求。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和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并加大对违规上路机动车的查处力度。车辆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的生产管理工作,使出厂车辆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特别是对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和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未按规定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反光标识,或者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配备三角警告牌,或者发生故障、事故时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告牌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200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