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意见征求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8

( 2007年4月1日 )
      为适应认证形势的发展,国家认监委将于近期推出新的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7年3月28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三处摩托车部李大维部长就《机动车辆类(两轮和三轮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7)在天津征求了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相关工程师的意见。
    《机动车辆类(两轮和三轮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7)相对《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产品》(CNCA­­—02C—024:2004)的主要变化有:
1)  适用范围中增加三轮汽车、四轮车、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产品;
2)  认证的单元划分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参照了欧标中的摩托车单元划分方式;
3)  增加了生产一致性审核内容;
4)  获证企业获证后监督实行分类管理,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企业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
5)  在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中增加了2006年新修订的国标中的项目要求。
     会议最后指出,实施规则还将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