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五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8

( 2006年8月8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五:
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
 
    目的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则。
    定义
    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是中介机构对申报《公告》车辆产品的VIN及其编码赋值与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及通过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符合性的审查。
    审查范围
    3.1  产品范围
    汽车整车与在整车基础上改装的汽车、汽车底盘、自制底盘的专用汽车、在进口底盘上改装的汽车、挂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上述产品以下统称为“车辆产品”)。
    3.2  产品申报类别
    3.2.1  车辆新产品。
    3.2.2  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且涉及VIN变化的车辆产品。
    3.2.3  产品勘误且涉及VIN变化的车辆产品。
    4  审查依据
    4.1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
    4.2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4.3  GB 16737-2004《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4.4  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工作机构备案的《VIN编制规则》。
    5  审查判定条件及报告
    5.1  审查判定条件
    当企业申报某一车辆产品的VIN及所有编码赋值均符合第4条规定时,审查结论为符合;
    当企业申报某一车辆产品出现任一VIN编号或编码赋值不符合第4条规定时,审查结论为不符合。
    5.2  审查结论及报告
    中介机构按照第5.1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判定。审查结论上传至网络,并出具书面VIN审查报告送企业;审查结论为不符合的车辆产品,在审查报告中要说明理由。
    企业和检验机构可以通过指定网站查询审查结论。
    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6.1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6.2  审查依据
    6.3  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