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8

( 2006年8月8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
    (一)申报
    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
    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出具VIN审查报告。必要时,应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再予确定试验方案(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企业和检验机构可通过网络下载审查后确定的试验方案、VIN审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四)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介机构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同时按照车辆有关定型试验规程,确定定型试验方案并进行试验。检验和试验报告通过网络及时反馈给中介机构。
    (五)技术审查
    中介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产品技术审查,应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尽快完成审查工作,并将该月审查结果于下月初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政府网站(www.ndrc.gov.cn)上公示。先行对载货类汽车及专用汽车产品进行公示,再逐步扩大到其他类车型。对于符合要求的产品予以批准,登录《公告》。
    企业对上述管理程序中各环节的结果有异议时,可提出申诉。对于审核和公示中发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可组织或指派中介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必要时对企业及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七)产品有效期限
    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在此有效期内,车辆产品为国家批准的产品,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产品合格证、销售等手续。
    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经批准后,企业应当按照《公告》公布车型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发放产品合格证的产品,方可进行销售(即产品出厂检验及签发合格证日期应当在《公告》公布日期之后)。允许企业在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批准前进行试生产(即试制产品日期可先于《公告》公布之前)。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及在产的原参数产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可延长或缩短过渡期。超过产品过渡期后,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进行生产、销售。经批准产品变更的同一型号产品,在过渡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产品变更。
    产品撤销的,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关于产品备案资料的要求
    《备案表》分为汽车及挂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三个产品类别,填报内容主要包括:《公告》公布的有关参数、整车产品技术参数、发动机及主要配置状态、变速装置等总成、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灯具、车身附件、新型动力车辆产品、产品照片及主要结构的资料等要求。
    《备案表》内的有关资料或技术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属于《公告》技术参数(见附件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批量生产;其他配置(或参数)发生变化的,可在3个月内更新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在《备案表》中有关发动机及主要配置状态参数(指标注“﹡”的项目)可以由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申报,经审查合格后列入发动机产品数据库。进入发动机产品数据库的发动机被车辆生产企业采用时,车辆生产企业可以简化《备案表》的填写,即只需申报发动机ID号,标注“﹡”项目可以免填。
    三、关于车辆产品技术审查规则
    车辆产品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以及《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以下简称《同一型式判定条件》,见附件三)进行确定。
    中介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备案表》和《检验方案表》,按照《同一型式判定条件》确定检验方案。
    对于申请同一车辆型号下的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应当依据《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以下简称《同一型号判定条件》,见附件四)进行判定。当申报的发动机产品采用同一发动机型号时,应当符合《同一型号判定条件》中有关汽车发动机同一型号判定原则的规定。
    四、关于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编制备案的VIN编制规则正确标示和使用VIN。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见附件五)对企业申报产品的VIN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VIN审查结果上传至网络,供检测机构和企业查询,书面审查报告送申报企业。
    五、关于执行时间
    (一)自2006年10月15日起,开始审查车辆产品的VIN,其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VIN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审查。
    (二)自2006年10月15日起,申报M1类汽车和摩托车新产品的,应当通过网络向中介机构提交产品的《备案表》和《检验方案表》;申报其他类别车辆新产品的,由企业向中介机构提交产品的《备案表》,该产品的《检验方案表》由检验机构按上述规定确定后进行试验,并送中介机构备案。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企业申报所有类别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时,都应向中介机构提交产品的《备案表》和《检验方案表》。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填报《备案表》的产品不再保留在《公告》内。
    六、关于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为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我委将通过采取对新产品进行公示、对企业现场和销售市场产品抽查等方式进行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发现企业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配置(参数)不一致或产品其他配置(参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更新备案的,达不到强制性标准限值要求的,弄虚作假的,将撤销产品《公告》,并追究企业及有关检验机构及审查专家的责任。情节严重者,暂停或撤销企业车辆产品生产资格及有关检验机构的资格。
    生产企业用于检测的样车,应当在所有试验项目检验完成之后,在一段时间内保证样车的可追溯性,专用作业类车辆的样车应不少于2个月,其他类型车辆的样车应不少于3个月。
    七、关于做好有关宣传贯彻工作的要求
    各省级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和所属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的有关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委。
    中介机构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既做好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又要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公告》审查工作方式要尽快从目前定期集中审查的状况向全日制工作方式转变,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工作。
    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管理,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充实产品申报管理工作,不断适应新的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各企业要提前做好《公告》管理流程调整后的申报准备工作,避免因产品申报工作脱节给企业生产、销售造成影响。
 
附件:
          一、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三、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四、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五、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