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关于摩托车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8
( 2006年6月13日 )
发改委发布《关于摩托车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摩托车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对委托方和被托方企业的资格及要求做了规定。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零部件和原材料,被委托方(以下称受托方)只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生产方式。《通知》中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双方必须是通过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集团)或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委托加工产品必须获得批准并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委托加工产品列在《公告》的委托方名下。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委托方产品合格证,并由委托方负责印制、统计、上传;合格证中企业名称为委托方、生产地址为受托方的生产地址,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加工产品”。受托方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图纸及加工要求生产,不得随意更改。另外,《通知》中对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做出规定,由委托方负责销售(并开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委托加工产品在出厂时应在说明书和包装箱上明示受托方的生产地址。委托方只能委托《公告》上有相同类别产品的企业生产同类产品;且在同一地区(指省、直辖市、自治区)只能委托1家企业进行委托加工生产。
转自:中国摩托车网2006-6-12 来源:汽车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