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托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认证细则通知-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1-07-14
各相关单位:
2021年6月23日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21,简称“新版规则”),并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替代此前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14,简称“旧版规则”)。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CCAP”)按要求制定了CCAP-C11-02:202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见附件1,简称“新版细则”),替代CCAP-C11-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简称“旧版细则”),新版细则制修订说明见附件2。现将执行新版实施规则/细则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新申请的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认证委托人应按照新版规则/细则申请认证,我中心将采用新版规则/细则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规则/细则认证证书。
2、已获认证证书的转换
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对于标准新增或修订的情况,如果无新增试验项目,已获证产品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果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异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版认证证书。
对于已获证产品,如标准已明确标准实施的,持证人应在标准规定的日期前,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换版工作。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
3、涉及新版细则中新增和更新的标准
新版细则中新增和更新的认证依据标准及实施要求详见附件3。
4、检测能力报送要求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认监委和CCAP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5、联系方式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CCAP产品事业部开始受理新版规则/细则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CAP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事业部联络:
联系人:赵红利
联系电话:010-88301361。
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