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托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认证细则通知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时间:2021-07-02
各相关单位:
2021年6月23日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21),并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替代此前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1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按要求制定了CQC-C1102-2021《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替代CQC-C1102-2014《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现将执行新版实施规则/细则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 新申请的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认证委托人应按照新版规则申请认证,我中心将采用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规则认证证书。
2、 已获认证证书的转换
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对于标准新增或修订的情况,如果无新增试验项目,已获证产品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果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异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版认证证书。
对于已获证产品,如标准已明确标准实施的,持证人应在标准规定的日期前,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换版工作。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
3、 涉及实施细则中新增和更新的标准
实施细则中新增和更新的认证依据标准及实施要求详见附表1。
4、 检测能力报送要求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我中心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5、 联系方式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CQC产品认证三部开始受理新版规则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三部摩托车部联络:
联系人:李大维
联系电话:010-83886418。
附件2 2021年摩托车认证实施细则制修订说明(最新).do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1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