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标排放车型型式核准申报要求
信息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时间:2012-04-1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标排放车型型式核准申报要求
(2004年3月20日)
一、 申报车辆范围及执行标准
1、申报范围
轻便摩托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摩托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2、执行标准和实施日期
(1) GB 1462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 18176-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2) GB 14621-2002《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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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阶段 |
第2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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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核准 |
生产一致性 |
型式核准 |
生产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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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62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
2003-1-1 |
2003-7-1 |
2004-1-1 |
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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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176-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
2003-1-1 |
2004-1-1 |
2005-1-1 |
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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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621-2002《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
2003-1-1 |
200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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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申报资料包括:申报函、申报表和检验(视同检验)报告。
1、对申报函的要求:
(1) 对于达到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和达到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轻便摩托车的车型申报,应按网上申报要求进行。
(2) 对于进行纸文件申报的车型,即在3月31日以完成了检验报告的车型:
ü 申报函格式见附件1;
ü 须注明所申报的车型有多少种(其中:基本车型多少种、视同车型多少种);申报车型达到的排放的标准名称及编号;
ü 申报函应邮寄到申报办。
2、对申报表的要求:
(1)凡2004年3月31日后完成检验报告的车型应按网上申报要求进行。
(2) 对于进行纸文件申报的车型,企业可从机动车环保网上下载专用软件,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并通过电子邮件(专用电子邮箱:motor@vecc-sepa.org.cn)上报。企业也可按表1或表2的格式填写申报表并邮寄到申报办。申报表要求:
ü 申报表中内容必须完整、如实地填写;
ü 一个基本车型填写一张申报表。如有与基本车型视同的车型(有视同报告),可填写在同一申报表的视同车型栏目中;
ü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如果有的话)为多种配置的车型,其配置均应在同一申报表中填写正确、清楚、完整,所有配置与其检验结果应一一对应。
3、对检验(视同检验)报告的要求。
(1)检验(视同检验)报告应由我局认可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机构包括:
ü 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ü 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上海汽车工业质量检测研究所)
ü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广州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ü 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ü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ü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检验(视同检验)报告的判定依据,按所实施标准型式核准的排放限值;
(3)检验(视同检验)报告中必须注明:车辆、发动机、化油器(如果使用)、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氧传感器、废气再循环、电子控制单元(ECU)、三元催化转化器和补气等装置的型号和生产企业。以上装置车辆未配置的,则不必填写;
(4)达到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和达到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轻便摩托车的检验报告在3月31日以后,必须为电子报告,由检测机构上传到数据中心;
(5)补报达到第一阶段摩托车排放标准的车型,检验(视同检验)报告应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行样车检测的报告。
(6)如检验报告中未对第3条中要求的内容进行说明,须同时上报产品描述报告;
(7)纸报告应邮寄到申报办。
三、关于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的方法另行发布,查询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sepa.org.cn)的信息。
四、其它信息
1、企业资料申报
企业应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对于纸报告车型的申报,企业可邮寄或递交申报函及检验报告,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由专人负责接收与登记,申报表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上报。
2、申报时间:
每个批次的截止日期为每月的25日。
纸报告车型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04年4月30日,包括达到第一阶段排放要求的摩托车型补报,和达到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和达到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轻便摩托车的纸文件申报。
3、车型目录草稿的核对:
每个月初在网上发布上月的目录草稿,请企业核对,并限期反馈。
4、审核结果发布
通过审核并批准的车型或发动机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发布,并同时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机动车环保网)网上发布。网址为:
机动车环保网 http://www.vecc-sepa.org.cn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官方网站 http://www.sepa.gov.cn
5、工作时间
在国家规定的正常工作日8:30-16:30内受理企业咨询及资料申报。网上申报可随时进行。
五、申报的联系单位及联系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新车排放达标申报办公室
联系人/电话:马海燕、倪红/010-84910475
闫红歌/010-84935030
传真: 010-84935030
E-mail:office@vecc-sepa.org.cn
网址:www.vecc-sepa.org.cn
地址:北京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3号办公楼二层210房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新车排放达标申报办公室
邮编:100012
乘车路线:从安定门地铁站换乘358、758、858、850、803路等公共汽车到大羊坊站或立水桥站。或乘轻轨到立水桥站,再乘车向南约1公里(立水桥南站)即到。
位置示意图:
附件1
XXXX公司文件 (文件号)
关于新生产机动车国家环保目录的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下发文件的要求,(单位名称)XXX型等×种摩托车型经检验符合GB 14622-2002《摩托车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或GB 18176-2002《轻便摩托车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第×阶段排放限值和 GB 14621-2002《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第×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特申请国家环保目录,请予审核并批准.
申报资料清单
项目 |
摩托车 |
轻便摩托车 |
(备注:各单位可按申报车型的种类,填写此表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
申报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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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车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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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车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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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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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报告(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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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表1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申报表
(适用于达到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车型)
企业 |
车辆生产企业 |
|
联系人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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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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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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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 |
车辆型号/名称/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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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总质量 |
kg |
整备质量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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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型号 |
|
轮胎数量(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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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动态周长 |
|
轮胎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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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速器 |
变速器型式 |
手动、自动 |
挡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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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速器速比 |
一挡 |
二挡 |
三挡 |
末级传动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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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 |
发动机型号 |
|
发动机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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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排量 |
l |
生 产 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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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功率 |
kW/r/min |
最大扭矩 |
kW/(N·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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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 |
化油器型号 |
|
化油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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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油器生产厂 |
|
燃油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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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控制装置名称/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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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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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 |
怠速 |
转速[r/min] |
CO[%] |
HC[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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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况法 |
项目 |
排放量 [g/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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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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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 |
(只对摩托车填写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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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x |
(只对摩托车填写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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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 +NOx |
(只对轻便摩托车填写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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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车型 |
|
||||||||
备注 |
|
||||||||
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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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企业可从机动车环保网上下载专用软件,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并按要求上报;
2、*同厂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仅使用不同商标时,可以填写在一个申报表内,用“/”隔开即可。
3、**如果车型配置了污染控制装置(如ECU、催化转化器、补气装置等),应如实进行填写。
表2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申报表
(适用于达到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车型)
企业 |
车辆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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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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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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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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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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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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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车辆型号/名称/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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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总质量 |
kg |
整备质量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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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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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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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动态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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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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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速器 |
变速器型式 |
手动、自动 |
挡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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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速器速比 |
一挡 |
二挡 |
三挡 |
末级传动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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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及污染控制装置** |
发动机型号 |
|
发动机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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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排量 |
l |
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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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功率 |
kW/r/min |
最大扭矩 |
kW/(N·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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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油器型号 |
|
化油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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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油器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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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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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电器型号 |
|
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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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射器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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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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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塞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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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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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控单元型号 |
|
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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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器型号 |
|
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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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R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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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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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 |
怠 速 |
转速[r/min] |
CO[%] |
HC[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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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况 法 |
项目 |
排放量 [g/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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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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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 |
(摩托车填写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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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x |
(摩托车填写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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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NOx |
(轻便摩托车填写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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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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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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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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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企业可从机动车环保网上下载专用软件,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并按要求上报;
2、*同厂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仅使用不同商标时,可以填写在一个申报表内,用“/”隔开即可。
3、**如果车型配置了污染控制装置(如ECU、催化转化器等),应如实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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