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托车和摩托车发动机部件标识加施的技术决议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TC12技术专家组发布时间:2015-11-23

       实施规则CNCA-C11-0203):2014中第7.2.3 结构及技术参数核对及检查中 “整车(整机)产品各零部件、系统或总成上的标识的相关内容应与部件产品的CCC证书或向认证机构备案的结构技术参数一致。”

为生产企业更好的理解此条款,统一认证机构跟踪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核查的执行要求,经TC12技术专家组2015年会议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决议:

一、下表中摩托车和摩托车发动机部件的型号标识必须加施,但加施位置可以在本体或最小外包装或销售包装上。

NO.

零部件名称

NO.

零部件名称

NO.

零部件名称

1

化油器

12

空气喷射装置

23

后位灯

2

供油泵

13

炭罐

24

制动灯

3

喷油嘴

14

电动机

25

前转向灯

4

节气门体

15

动力蓄电池

26

后转向灯

5

ECU

16

控制器

27

后牌照灯

6

点火器

17

车速里程表

28

侧回复反射器

7

点火线圈

18

充电器

29

后回复反射器

8

空滤器

19

轮胎

30

喇叭

9

消声器

20

制动软管

31

后视镜

10

催化转化器

21

前照灯

32

火花塞

11

氧传感器

22

前位灯

33

磁电机

二、型号标识的相关内容应与部件产品的CCC证书或向认证机构备案的结构技术参数一致。 

三、技术决议的实施:

本技术决议发布后自201611日实施,已获证产品应在20161231日前完成《产品结构和技术参数》的确认和变更工作(可随其他变更申请同时进行),以满足技术决议要求。为便于跟踪检查的一致性确认,企业可以将修改后的标识内容对照表在下一次的监督检查前随COP执行报告向认证机构备案。

 

 

国家认监委TC12技术专家组

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