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6号公告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8
( 2005年10月28日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6号公告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已于2005年9 月12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5年第137 号),并将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受理认证申请。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须经国家认监委指定,为使有关机构了解指定要求,及时提出申请,现将申请承担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检测实验室的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指定产品范围
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二、拟指定机构的业务领域与数量
(一)业务领域: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认证和检测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的数量:2-3家
(三)拟指定检测实验室的数量:8-18家
(一)业务领域: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认证和检测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的数量:2-3家
(三)拟指定检测实验室的数量:8-18家
三、指定原则
公平公正、择优使用、平等竞争,资源合理利用,便利有效
公平公正、择优使用、平等竞争,资源合理利用,便利有效
四、指定条件
(一)认证机构指定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承担过国家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自愿性认证工作,在机动车零部件认证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100份以上;
2.取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目录中的产品范围;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承担过国家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自愿性认证工作,在机动车零部件认证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100份以上;
2.取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目录中的产品范围;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检测实验室指定条件
1.获得国家计量认证;
2.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目录中产品涉及的检测方面的国家标准;
3.具有机动车及零部件产品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4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机动车及零部件产品检测报告100份以上;
4.具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自愿性认证检测工作经验,对外出具认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5.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6.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7.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8.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和相应的设备资源;
9.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政府法规性检测任务的国家或部委级实验室。
2.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目录中产品涉及的检测方面的国家标准;
3.具有机动车及零部件产品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4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机动车及零部件产品检测报告100份以上;
4.具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自愿性认证检测工作经验,对外出具认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5.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6.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7.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8.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和相应的设备资源;
9.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政府法规性检测任务的国家或部委级实验室。
五、指定工作安排
1.2005年10月20日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和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请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见附件)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和书面申请)抄送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指定的检测机构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和书面申请)抄送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2005年10月20日至11月5日,国家认监委进行申请机构评审,并确定指定机构;
3.2005年11月15日前,公布指定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
1.2005年10月20日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和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请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见附件)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和书面申请)抄送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指定的检测机构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和书面申请)抄送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2005年10月20日至11月5日,国家认监委进行申请机构评审,并确定指定机构;
3.2005年11月15日前,公布指定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
摘自: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