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2-04-1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产业〔20052000


 

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

  自《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摩托车行业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间重组联合步伐加快,行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质量、品牌意识增强,生产集中度有较大提高,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但摩托车行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摩托车行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决策,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的摩托车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企业发展重点应放在大力提高开发能力,培育自主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

(一)《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之间进行重组,一家公司成为另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子公司控股50%以上。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履行应负的职责。新设立子公司登记注册的名称应明示与集团公司的关系;集团公司内部商标可以互用,但必须按《商标法》有关规定,办理商标许可互用相关手续。鼓励子公司企业与集团公司商标逐步统一,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已是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按照上述精神在两年内予以规范。

 二、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摩托车企业(含集团公司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注册资金不得少于8000万元。

(二)集团公司建立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简称分公司,下同),项目总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包括不少于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工装等)。

 新建子公司、分公司的集团公司其摩托车年产销量前三年应累计达到90万辆(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

(三)子公司申请变为独立序号企业、已被撤消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原《公告》内企业再申请从事摩托车生产,均按新建企业对待,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三、新建摩托车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等相关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凭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建企业项目投资备案和企业提供的能证明企业投资情况的相关文件,安排现场生产准入考核。

现场生产准入考核时,考核组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授权,核查投资情况。

四、《公告》内企业之间要求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必须由双方企业共同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和协议书,子公司应通过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同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加工的产品由委托方按新产品申报《公告》。

五、《公告》内企业转让商标,要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其他附件办理相应手续。同时《公告》中取消转让方有关商标产品。

受让方转让商标的产品(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商标互用)按新产品申报。

上述诸条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见附件一。

 六、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除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的有关考核条款的补充规定(见附件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应依据本通知精神,认真了解本地区企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二、三轮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序号

类型

申报材料

备注

《公告》内独立目录序号企业成为某集团子公司

1、企业申请(母、子公司同时提出);双方地方主管部门意见;双方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请示。

2、附件:①母、子公司营业执照;②子公司重组协议及公司章程;③工商或审计部门出具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若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母公司可相对控股,若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0%)。

3、若子公司涉及跨市县搬迁,需提供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投资备案证明,并由母公司提出准入考核申请, 若子公司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更,需进行现场考核。

若企业解除母子公司关系,所报材料与“申报材料”中1款相同。

新建企业

1、  企业申请。

2、  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贸委、经委)意见。

3、  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投资备案证明及投资构成情况等相关材料。

4、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临时营业执照。

5、  准入考核申请书。

 

企业新建独立法人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分公司

1、  企业申请。

2、  企业前三年摩托车累计产销量情况。

3、  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证明及投资构成情况等相关材料。

4、  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临时营业执照。

5、  准入考核申请书(按子公司格式和要求填写)。

 

企业变更名称(原生产地址及条件不变)。

1、  企业更名申请(由更名前企业提出、子公司需由母公司提出);地方主管部门意见;省级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请示。

2、  附件:①原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临时营业执照;②若涉及企业重组,需提交企业重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股东会议决议;③企业若为子公司,需提供工商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企业变更生产地址

(迁址)

1、  企业迁址(变更所在地)申请;地方主管部门意见;迁出和迁入地省级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请示。

2、  若迁址同时涉及企业重组和名称变更,需提供相关材料。

3、  跨市县搬迁企业需提供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投资备案证明。

4、  对迁入地(新址)准入考核申请。

 

企业变更商标

1、  企业申请。

2、  商标注册证。

3、  若属商标转让,需提供:①转让双方协议或合同;②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4、  若属集团公司内商标互用,需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及国家商标局商标备案证明。

 

企业之间委托加工

1、  委托双方企业申请(子公司需由母公司提出)。

2、  委托加工协议(包括委托加工车型清单)。

3、  委托加工企业申报新产品公告有关资料。

 

 


附件二:   

三轮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三轮摩托车;现场考核时,《细则》附件一所列的全部46个考核条款均应覆盖三轮摩托车。

 二、根据三轮摩托车产品及其生产特点,在进行现场考核时,对《细则》附件一有关考核条款补充审查以下内容:

 1、第910条款:三轮摩托车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中增加中间传动组件(倒档器、传动轴)、后桥总成、车厢总成、钢板弹簧(后悬挂)、驻车制动系统等零部件要求;

  2、第19条款: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

(1)企业应具有符合该企业产能的厂房和设施,具备固定和规范的三轮摩托车成车装配线。生产场地和生产线必须是申请准入的企业所独有;

(2)车架和车身构件生产(无论自制还是延伸检查)应采用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下料及成型工艺和设备、拥有足够数量的焊接装备及涂装设备,并配备实现相应检验规范的检测设备,产品材质和焊接强度等项目应能自行检验或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记录;

3、第21条款: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

 (1)进货检验应具备发动机测功机以及车架关重零部件及总成安装位置检验手段;

(2)下线检验应具备适用于三轮摩托车的成车下线检测线,并可满足制动力平衡测量要求;

4、第30-44条款:设计开发能力应具备开发三轮摩托车的相关条件(如人员、模型、抄数设备)等,设计计算应增加承载能力、重心位置等内容;

 5、第4546条款:有关强检设备应满足三轮摩托车检验试验要求:

 (1)驻车稳定性和侧倾试验台:试验台台面尺寸、侧倾角度及周围的环境应满足该企业所有三轮摩托车的要求;

 (2)用于外廓尺寸等项目的测量平台大小和环境空间应满足该公司所有三轮摩托车的要求;

 (3)2005101,用于工况排放测量的底盘测功机的转鼓宽度及位置应满足三轮摩托车测量要求,风机出口截面至三轮摩托车前轮前端的距离应符合标准的要求。